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阮开国等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前的公告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阮开国等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前的公告
阮开国等人因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毕节高新区)辖区内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 、摩托车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以来,至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前来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驾驶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需提出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联系地址: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归化加油站旁)联系电话:0857-7115233
处罚前告知公告名单



特此公告
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4月21日